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53 條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
梯。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
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