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5
法規名稱:
廢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53 條
雇主應置備必要之檢查儀器並設專人保管,使用前應依其說明書與注意事 項詳加檢點,如有異常應即修護或換新。舊船遺留之檢查儀器未經檢查機 構認可者不得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