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53 條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