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 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 。 二、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 前項第一款事項,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意見, 據以判斷。 第一項第一款工作能力之判斷,不以被保險人從事原有工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