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外國技術人力,於原聘僱外國技術人力 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 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二、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展延聘僱(以 下簡稱展延聘僱)。 三、外國技術人力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 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