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 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