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 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 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 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 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 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