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54 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
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
    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