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54 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
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
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
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