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54 條
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
學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如有二人以
    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
      百分比發給。
(二)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按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
(三)裁判長與訓練老師有協定分配比率,且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計畫時
      一併說明者,依該協定分配比率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