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54 條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
成績複查。
前項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
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
監評或監場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