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54 條
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