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54 條
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四、通往上方走道、檢點台之部分,應設高出該處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
    之側木,且其前端應彎向各該處所地板面。
五、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十公尺以內設一平台。
六、高度超過六公尺時,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
    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