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處理舊船解體場之環境衛生: 一、岸上作業場內各工作帶之配置,應以注意環境衛生原則。 二、垃圾及油類之清除及處理,必須合乎衛生之要求,不得任意傾倒堆積 。 三、凡有毒性或易燃性之垃圾廢物,均應特別處理,以防火災或其他有害 健康之情事。 四、倘須用焚燒法處理之廢物或電纜時,必須應用設計妥善之焚化爐,其 排煙濃度須符合當地煤管制機關之規定,避免污染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