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5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
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