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 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 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