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5 條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
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
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