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55 條
自動控制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造設備之控制裝置、依次條、
第五十七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設置之撒水裝置、依第六十七條規定設置之
消防設備、製造設備之冷卻水泵、緊急照明設備及其他為確保製造安全經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設施,應設置不因停電導致該設施失卻安全功能之緊
急電源或採取其他輔助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