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55 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或因勞工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而衍生之費用,得
於保單中約定收取行政費用,並自收益中逕自扣除。但年金保險之收益率
,於扣除行政費用後,仍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承受轉換保單之保險人不得收取保單轉換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保單轉換衍生之行政費用上限,由保險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