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55 條
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係利用電石(二炭化鈣)自行發生,雇主應將
其發生筒裝置於碼頭一角,其殘渣應堆置岸上不妨礙交通之位置,不得棄
置港內水域,以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
確保碼頭整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