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 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 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 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