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 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 條之四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 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十九條 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規定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