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56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
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 CNS 575  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 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國家標準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
    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 CNS 11109  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 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
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