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56 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或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營建用提升
機,應在營建用提升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七) ,檢查員簽
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
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檢查機構應發給檢查合格證 (附表二十七
)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營建用提升機明顯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