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56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成績前三名之提名單位,由本會頒給獎狀(牌),以
為鼓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