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56 條
為避免廢油污染水域,雇主應依左列規定妥為處理:
一、施工前應四週水面,設置阻油設備。
二、購置撈油船及化學藥劑,處理水面浮油及垃圾。
三、設於岸上沙地之臨時廢油池,應遠離碼頭,並加防雨遮蓋,以免廢油
    溢流至港內水面。
四、利用廢油焚燒,加熱拆解螺旋漿,餘油不得滴入港內水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