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56 條
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認定機械試驗不合格者,或依前條認定衝
擊試驗不合格,其再試驗時,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
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