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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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第五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之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及進用單位管理
        訓練津貼,補助期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失業勞
        工,得延長至六個月。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每人每
            月按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每人每
            小時按本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星期不得逾三十
            五小時。
    (二)進用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
            五千元。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
            時二十五元,每星期不得逾三十五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