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 務計畫書。 前項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工作人力數額與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相關資料。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與外國人應依據核 定之計畫書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