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56-4 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三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