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56-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八款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雇主
應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下列登記證或許可證: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
前項雇主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
次招募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