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八款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雇主 應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下列登記證或許可證: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 前項雇主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 次招募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