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雇主僱用員工人數,以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 平均人數認定之。但不列計依第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聘僱之外 國人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