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56-7 條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
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之情形,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
一、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者,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
二、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者,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
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者,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
    五。
四、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九千元者,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
    二十。
依前項提高之比率,與前條核配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
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之數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