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57 條
未滿十三歲之男女,不得為學徒。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入工廠為學徒者,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