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57 條
雇主於營建用提升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提
升機定期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
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營建用提升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
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但
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五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