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57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
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
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