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57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