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拉試驗或彎曲試驗之再試驗,應自試驗結果不合格試驗片之同一試驗板 ,或於同時製作之試驗板,採取二個試驗片實施;試驗片依第五十一條或 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抗拉試驗或彎曲試驗均合格者,為合格。 衝擊試驗之再試驗合格之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 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實施前二項試驗,因試驗板尺寸不足以再採取試驗片時,得由製作原試驗 板之熔接技術士,以同一條件重新製作試驗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