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於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 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之情事,分署應不予核發補 助或津貼;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經依前項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補助、津貼之學員,自處分日起 一年不得申請補助或津貼。 前項學員參加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畫 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