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 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自一 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