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58 條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
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