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 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