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 發補助或津貼;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以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津貼。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經依前項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補助、津貼之學員,自處分日起 二年不得申請補助或津貼。 前項學員參加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畫 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