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58
五十八、失業勞工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應於其離職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失業勞工意願及實際情形
        ,協助其轉換至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其他進用單位,或提供
        其他就業服務措施及方案。
        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後,該勞工離職者,人員之
        遞補,僅限於進用相同身分之失業勞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