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 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 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 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第一項有關本保險年金給付應受減額調整情形、比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