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58-1 條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
    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