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59 條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之長度。
二、麻繩、鋼索、鏈條避免與所吊堅硬物體之尖銳邊緣相接觸,或使用襯
    墊,以防止磨損。
三、吊運貨物注意包裝及綑綁,並採取安全吊掛方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