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59 條
壓縮機與使用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以上之壓力灌注壓縮氣體於容器之場所
或與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灌氣容器放置場間,應分設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鋼
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此同等以上強度結構之防護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