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59 條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等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
    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
    即通知監場或監評人員收回全部答案卷(卡)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方式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
    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
    計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時,由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四、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之監評人員,
    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