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0
法規名稱:
廢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