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