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5 日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